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高院二审改判死刑
2月17日,记者获悉,备受关注的高坪男子屈江残杀前女友顾某一案,目前有了最新进展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屈江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网讯(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)屈江婚内出轨,冒充单身与离异女子顾某建立恋情,得知真相后的顾某执意与屈江分手,屈江却不甘出局,在长达半年多时间里,对顾某跟踪、骚扰,试图挽回这段感情。当希望破灭后,屈江在2020年6月1日夜间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顾某家的房门,潜入室内,于次日凌晨当着她未满8岁女儿的面,残忍地砍杀了她56刀,致其当场死亡。
高坪区公安分局在2020年6月2日立案侦查,于6月3日下午,将逃到广安市岳池县的屈江抓获。屈江交代,杀害顾某后,他在顾某家厨房清洗了沾满鲜血的双手和凶器,骑电瓶车回家带上事先准备的衣物和老年机出逃。
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屈江不顾被害人年龄不满8岁的女儿在现场,持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,造成被害人全身创口达56条,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予严惩。被告人屈江采用跟随、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顾某长期进行滋扰,严重影响了顾某的正常工作及生活,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仍不悔改,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。但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,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。一审判处屈江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同时限制减刑,并赔偿受害者家属760713.5元。
一审判决后,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院提出抗诉,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,这起惨剧中受害的不仅是已经去世的顾某,顾某被残忍杀害后,她不到8岁的女儿身上、脸上都溅满了母亲的鲜血,其在多次进行心理治疗后,仍然未能走出母亲被害的阴影。
四川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,屈江因不满顾某不愿与其恋爱并提出分手,为发泄不满产生了将顾某杀害的念头。作案前准备好作案工具、逃跑所用的衣物及转移好逃离所用车辆,作案时破门而入,当着顾某未成年女儿的面,伤害顾某致其当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屈江的行为给死者的未成年女儿的心理造成了伤害,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手段极其残忍,罪行极其严重,依法应予严惩。此外,屈江对顾某长期进行滋扰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屈江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
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起因是婚恋纠纷,四川省高院认为,经查,屈江在顾某明确提出分手后,经公安机关多次批评制止仍不思悔改,继续实施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行为,企图挽回与顾某之间的关系,已对顾某及其家人、同事的生活、工作造成严重影响,最后甚至采取用刀具杀害他人的方式进行报复,其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恋爱范畴,不应认定为婚恋纠纷。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,以屈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;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律师志愿者行动
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
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———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: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犯故意杀人罪,情节严重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如:(1)出于图财、奸淫、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、毁灭罪证、嫁祸他人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;(2)利用烈火焚烧、长期冻饿、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;(3)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,著名的政治家、军事家、知名人士等,造成社会强烈震动、影响恶劣的杀人;(4)产生诸如多人死亡,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。
本案中,被告人屈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手段极其残忍,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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